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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发电退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8-06-10
【中华财税网2008/6/10信息】 问:在燃烧城市生活垃圾中搀兑了秸杆,请问:秸杆属不属于城市生活垃圾?秸杆是不是入炉的燃料?
答:根据《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025号)文件中《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有地(市)级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80%(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按照上述规定,使用的垃圾的品质需有地(市)级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由地(市)级环卫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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