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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问题
录入时间:2008-06-04
【中华财税网2008/6/4信息】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贸企业,以出口为主,现拟从泰国进口一批货物,然后出口到美国,为减少运转运环节和费用,拟将货物直接由泰国运往美国(即货物实体不进关)此种操作方式是转口贸易吗?如是,我公司应办理那些涉税手续?收入是交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增值税可以享受出口退免税或税吗?
答:根据您的描述,您单位这笔业务属于转口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您单位是否需要为转口贸易缴纳增值税,就看"转口贸易"的行为是否被认定为"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您单位“转口贸易”行为,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都不在我国境内,所以,您单位无需就此缴纳增值税,也无须在国税办理相关业务。至于您是否缴纳营业税,请您咨询地税部门。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局 经贸部 海关总署出口产品退税审批管理办法》[国税流字[1989]第390号]第五条之规定:报关单中"贸易性质"栏注明"来料加工"、"转口贸易"的,不予退税。所以,您单位也不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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