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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
录入时间:2008-03-11
问:近日,我公司在响应当地总工会倡议的“慈善一日捐”活动中,向总工会捐赠了一笔钱,请问,该如何在税前列支?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以上总工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55号)作出补充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全国县级以上总工会(不含各级行业性工会和各类企业工会)用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你公司在2007年度内向总工会的捐赠支出可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2007年以后向总工会的捐赠支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用于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等16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2号)规定只能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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