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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分配以前年度未分利润是否交税
录入时间:2008-03-11
问: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08年度以前未分配利润(投资收益),是否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要求缴纳预提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月22日印发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对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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