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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利息的扣除
录入时间:2008-03-26
问:我单位想给职工支付股息、利息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支款项;
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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