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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马力农业装备关键零部件进口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吗?
录入时间:2008-02-28
答: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14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该《通知》还明确了可以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的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的范围:大马力轮式拖拉机(发动机额定功率大于74千瓦)、半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配用动力不小于29千瓦,行数不小于4行,立式割台,履带式)、马铃薯联合收获机(牵引或悬挂式,收获行数不小于2行)、自走式青贮饲料收获机(功率不小于197千瓦)、马铃薯种植机(播种行数不小于4行)、大型小麦免耕播种机(播种行数不小于15行)、水稻覆土直播机(播种行数大于6行,拖拉机全悬挂,可在湿水田作业)、采棉机(采收行数不小于4行,自走式)。
《通知》还规定了提出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从事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设计试制能力;2.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3.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4.已有明确的市场对象和较大用户群;5.除自走式青贮饲料收获机和采棉机外,半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年销售量一般应大于80台,大马力轮式拖拉机、水稻覆土直播机年销售量一般应大于20台,马铃薯联合收获机、马铃薯种植机、大型小麦免耕播种机年销售量一般应大于10台,企业研制生产初期年销售量可适当下调等。
另外,需要纳税人注意的是,自2008年3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以下同),进口履带式拖拉机(额定功率不大于88千瓦)、轮式拖拉机(额定功率不大于132千瓦)、半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行数不大于4行)、马铃薯联合收获机(收获行数不大于2行)、自走式青贮饲料收获机(功率不大于260千瓦)、马铃薯种植机(播种行数不大于4行)、大型小麦免耕播种机(播种行数不大于19行)、水稻覆土直播机(播种行数范围不大于6行)、采棉机(采收行数不大于4行),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2008年3月1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上述技术规格的农业装备,在2008年9月1日前仍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2008年9月1日(含9月1日)以后对进口上述规格的农业装备,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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