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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出口企业地址变更能否继续退税?

录入时间:2007-11-27

  问:我企业是自营出口企业,现将经营地址从A地区搬迁到B地区,在A地区办理的出口业务在单证没有收齐的情况下,在A地区注销了税务登记在B地区重新注册了税务登记。在A地区的出口业务是否可以在B地区办理退税,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这一问题属于目前尚未规范的问题。从形式上讲,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是一种委托理财的管理。但从法律形式上,乙公司是股票的法律意义上的持有者,无论他是自己操作还是在其他人操纵下操作,转让股票的收益应属于乙公司的投资所得。从实质重于形式来讲,乙公司应仅对其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收益转付给甲公司的应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从形式上看,股票转让收益又无疑是乙公司的所得,因为股票的所有者是乙公司,由于双方运作是在不合法基础上的,比如乙公司并无代客理财的经营资质,因此,这种操作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很可能需要乙公司就投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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