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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否属于生产型企业?

录入时间:2007-10-09

   问:我公司下属一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也是外商投资企业,地点在上海),在办理出口退税业务时,税务局以其产品全部委外加工为由,认为其不属于生产型企业,从而不能享受出口退税政策,请问如何应对?
  答:根据财税字【1994】051号文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购进商品进行简单组装、分装、包装、清洗、挑选、整理后销售的业务,凡未改变原商品的形态、性能、成分的,均属于从事商品销售业务,不应确定其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例如:从事购进或进口成套电器或设备件,简单组装后销售的企业;从事购进各类饮料、食品进行灌装、分装、包装后销售业务的企业,包括专门提供此类灌装、分装、包装服务的行业。你公司委托外单位加工后,收回商品后实际只进行了简单组装和包装后就销售了,没有改变收回商品的形态、性能和成分,因此你单位不能被认定为生产性企业。而提供加工的企业才是真正从事生产性业务的企业。
   所以,如果贵公司真的是全部委外加工,那么是不能认定为生产型企业的,当然也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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