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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弥补亏损多交所得税能否申请退税?
录入时间:2007-09-25
我是一家内资企业,于2002年开业,当年发生亏损100万元,2003年又发生亏损200万元(已经税务认定),2004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但我公司未在2004年对前两年的亏损予以弥补。请问2005年企业是否可以用当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2002-2003年的亏损或者以自查出2004年多交所得税为由申请退税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对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不再须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因此,你公司2002-2003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2005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只要不超过五个年度。企业在某一年度未弥补亏损的,并不意味着其丧失了在以后年度弥补亏损的权利。
另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你公司依法可以弥补而未弥补亏损,从而造成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而多缴税款,应当属于“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之情形,可向税务申请退税。因此,如果你公司选择用2004年的利润弥补2002—2003年的亏损,2004年度多交所得税可申请退税。当然,如果你公司选择用2005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又足以弥补2002—2003年度亏损的,就不用其申请退税,无论是选择申请退税或者直接抵缴2005年度所得税,还是用2005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2002—2003年的亏损,其结果应当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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