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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货后该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7-07-03


  问: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货后该如何处理? 
  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货后,必须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并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是报关出口的货物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出口企业应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货物外销发票及与外商签订的《退运协议》等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二是报关出口的货物已作账务处理的情况。如果是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如果是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企业除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外,还应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补税预算科目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则不需要补缴税款。出口企业应持上述第一种情况所列资料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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