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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硝酸铵退税率是多少
录入时间:2007-03-28
问:我是一家有出口资格的企业财务主管,我所在的企业主要生产硝酸铵。东盟博览会期间,我们企业与东盟国家签订了300多万美元的供货合同,目前已经开始供货。上月我去国税局办理退税时,税务人员告知我只能适用11%的增值税退税税率,可我听说还有一档13%的退税率。想问退税率到底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7号)文件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7%,同时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7年2月1日起,出口企业出口的硝酸铵统一执行13%的退税率(以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在此之前,出口企业已经出口的硝酸铵,按17%计算征收增值税的,按13%计算办理退税(含免抵退税,下同);按13%计算征收增值税的,按11%计算办理退税。根据以上规定,如果税务人员没有问清楚你企业是按哪一档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就认定了你企业的退税率的说法是不对的。你可以携带齐全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对照以上税率办理增值税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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