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进出口税纳税辅导 > 正文

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停止出口退税

录入时间:2006-01-24

  某公司是一家皮革制品企业,部分产品出口。最近听说国家调整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其中一些皮制品出口退税被取消,他们想快一点了解一下相关具体政策。
  这个政策是2005年12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环保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措施的通知》(发改经贸〔2005〕2595号),该通知第二条“调整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规定:
  其一,2006年1月1日起,取消煤焦油和生皮、生毛皮、蓝湿皮、湿革、干革的出口退税;
  其二,将列入《PIC公约》(即《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及农药在国际贸易中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和《POPSP公约》(即《限制某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中的25种农药品种,将分散染料,汞,钨、锌、锡、锑及其制品,金属镁及其初级产品,硫酸二钠,石蜡的出口退税率下调到5%。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