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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口货物也可退税

录入时间:2005-06-28

      近日,某个体工商户向税务机关询问,他于今年3月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主要从事瓷器工艺品的销售业务。由于销售的瓷器很受外国客商的欢迎,所以他想把 市场进一步向海外拓展,目前正向有关部门申请出口经营权。同时,他也想知道如果 销售的瓷器能够对外出口,那么自己是否也能像外贸企业一样,到国税机关办理相应 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 发[2005]5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 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 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对于出口商包含的范围,该《办法》 第二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 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 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 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因此,对于已经办理了工商登记 的个体工商户,只要取得了出口经营资格,那么对其出口的货物就可以按规定到国税 机关办理相应的免退税手续。 (20050627a)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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