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个体工商户向税务机关询问,他于今年3月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主要从事瓷器工艺品的销售业务。由于销售的瓷器很受外国客商的欢迎,所以他想把
市场进一步向海外拓展,目前正向有关部门申请出口经营权。同时,他也想知道如果
销售的瓷器能够对外出口,那么自己是否也能像外贸企业一样,到国税机关办理相应
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
发[2005]5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
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
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对于出口商包含的范围,该《办法》
第二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
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
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
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因此,对于已经办理了工商登记
的个体工商户,只要取得了出口经营资格,那么对其出口的货物就可以按规定到国税
机关办理相应的免退税手续。 (2005062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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