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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起出口退税有期限规定:90天内申请
录入时间:2004-06-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3/2004信息】 从6月1日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手续有了期限规定,福建省国税局提醒广大出口企业及时办理,切莫耽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新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退 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 退(免)税申报。对中标机电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其他视同出口的货 物,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 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2004年5月31日前报关出口货物的申报日期,截止 到2004年9月30日。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 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 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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