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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录入时间:2003-09-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8/2003信息】 某公司是1999年12月获准成立的自营进出 口经营企业,主要生产销售超低硫可膨胀石墨。今年1月,公司发生了第一笔自营出 口业务。问:该公司应该实行“先征后退”税,还是“免、抵、退”税呢?在办理退 税过程中,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 法的通知》的规定,从2002年1月1日(以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按现行会计制度 有关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的时间为准)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 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增值税小规模纳 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上述,该公司应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实行“免、抵、退” 税的办法。具体办理免、抵、退税的程序如下:   该公司将货物报关离境并按规定作出口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 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退税申报,在办理完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应于 每月1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税务机 关应对公司申报的免、抵、退税资料进行审核、审批、清算、检查。   该公司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须提供下列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发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中远期结汇证明   4.代理出口证明   5.增值税专用发票   6.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如果该公司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能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 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主管国税机关将视同内销货物计 算征税;对已征税的货物,该公司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 税清算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的,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办理退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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