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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享受“免、抵、退”税政策
录入时间:2002-07-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9/2002信息】 一家生产小型机电产品的国有企业(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由于生产的产品质量好、价格适中,产品已经打入东南亚和欧美市 场。但一直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使得生产的产品不得不卖给国内的外贸企业,通过他 们进行出口,而不能享受“免、抵、退”增值税的优惠待遇。因此,迫切想了解如何 办理进出口经营权的申请,怎样才能享受出口产品“免、抵、退”增值税的待遇? 答: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该厂出口的产品也可以享受“免、抵、退”增值税的待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 税[2002]7号)第一条规定: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独立核算的生 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自2002年1月1日起, 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因此,新的“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不再 强调生产企业必须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才可享受“免、抵、退”税的条件。所以,对于 那些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来说,完全可以通过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而不 是将产品出售给外贸企业的方式,将自产的产品进行出口,这同样可以享受“免、抵、 退”增值税的政策。 当然,这种委托代理出口的方式,毕竟没有自己拥有进出口经营权、可以直接自 营出口方便且节省开支。那么如何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呢? 审批进出口经营权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权范围,应该属于国家外经贸管理部门的 职责范围。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外经贸发[2001]370号) 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或为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经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万元(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不低于200万元, 科研院所、高新技术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4.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期间,企业违法违规被 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因此,如果该厂符合以上条件,可以备齐以下资料,到省外经贸委申请自营进出 口权,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1)企业书面申请; (2) 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年审的《税务 登记证》复印件,(4)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 《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营业执照》登记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外经贸部将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权下放给了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外经贸委(厅、局),所以出口企业不需再直接向外经贸部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了,而只需向外经贸部授权的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外经贸委(厅、局)申请即可。 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后,请务必在三十日内向主 管征税的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还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 税管理操作规程》 (国税发[2002]11号)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新发生出口业务 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 额,当期免抵税额就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只能结转下期继续 抵扣。从第十三个月开始才能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因此, 如果该厂一直作为出口供货企业而非直接出口企业,自该厂首次发生出口业务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论是委托出口还是自营出口都只能享受“免、抵”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而不能享受“退”税的政策;只有在满十三个月后,才能正式享受出口产品“免、抵、 退”增值税的政策。(a20020716006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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