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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报关单金额应与结汇金额一致
录入时间:2002-07-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7/2002信息】 生产出口密胺餐具的合资企业。2001年5 月份出口一批密胺餐具到加拿大。由于产品外箱尺寸做大了,原定出口总额为 18032.88美元的餐具,集装箱装不下,发货时只装了14441.28美元的货物。由于当 时是第一次办理产品出口业务,有关业务人员在填写报关单时,仍然按原合同开制报 关单和发票。在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时,按实际结汇金额申报了出口退税申请,外管局 在审查退税资料时,认定报关单金额与申请退税金额不一致而不给予盖章,致使公司 无法退税。公司向青岛海关申请更改出口货物报关单,但青岛海关不予更改。申请的 退税金额与实际结汇是相符的,为什么海关不予更改报关单,并且外管局不办理退税 手续。对此有什么税法规定吗? 公司出口货物的报关单金额与结汇金额差别较大,外管局不能出具出口收汇核销 单是正确的。因此,建议公司积极向海关反映,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同时。公司也应 吸取这一教训,提高出口货物报关工作的质量。(z200204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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