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进出口税纳税辅导 > 正文

出口退税四种方式选哪种好

录入时间:2002-06-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6/2002信息】 有出口业务的企业,能否进行税收筹划, 使出口企业得到更多的出口退税呢?答案是肯定的。对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集 团公司和设有生产企业的外贸公司来讲,可通过完善内部组织结构和内部资金结算, 利用出口退税政策进行筹划,以得到更多的出口退税。 筹划的政策依据 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货物,出口货物在报关出口后,免 征出口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金,依据出口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货金额, 按照退税率办理退税。 生产性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免税”是指货物报关出口并 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免征出口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金;“抵税”是指出口货物耗用国内 采购的原材料、动力等所含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退税”是指当期 内销销项税额不足抵减时,对不足抵减部分办理退税。 请注意,虽然两种办法都是免征出口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金,但却有本质的不同: 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是按征税率免税;而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是按退税率免 税。也就是说,对外贸企业来说,出口货物的增值部分全部免税;而对生产企业来讲, 出口货物的增值部分,只能按退税率免税,增值部分的征税率和退税率之差,生产企 业还要依法缴纳。 筹划的具体操作 为了充分说明筹划的可行性,现举例说明。 某生产性集团公司当月外销销售额为A万元,产品成本(本文不考虑工资费用和 固定资产折旧)为B万元,进项税额为B×17%,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 15%(A>B)。该集团公司可以采用以下不同的内部组织结构和内部资金结算方 式,选用不同的退税办法,那么所产生的退税结果和对企业的资金影响也是不同的。 第一种方式:该集团公司所属的生产出口产品的工厂采取非独立核算方式,集团 公司自营出口产品,出口退税采用“免、抵、退”税办法。那么该集团公司当月应纳 税额应为:外销销售额A万元乘以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2%,再减去进项税额B× 17%,简明公式为A×2%-B×17%;当应纳税额为负数时,即为应退税额: B×17%-A×2%。 第二种方式:该集团公司设有独立核算的进出口公司,所有商品由集团公司委托 其进出口公司出口,集团采用“免、抵、退”税办法。该集团公司的应纳税额和应退 税额的计算结果与第一种方式相同。 第三种方式:该集团公司设有独立核算的进出口公司,但商品不是由集团公司委 托进出口公司出口,而是按出口销售价格卖给进出口公司,由进出口公司报关出口并 申请退税。 集团公司卖给进出口公司时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为进 销项税额之差,简明公式为A×17%-B×17%。另外,现行政策规定,该公司 还应按照法定税率17%的40%预缴增值税,预缴税额为A×6?8%。进出口公 司应退税额为A×15%。那么,总算起来,集团公司获得的退税额为进出口公司的 退税额减去集团公司已缴纳的税额。虽然结果仍为B×17%-A×2%,但因为集 团公司在缴纳增值税时,缴纳了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集团公司实际获得的退 税要少一些。 第四种方式:该集团公司设有独立核算的进出口公司,所有商品由集团公司按成 本价格卖给进出口公司,由进出口公司报关出口并申请退税。 集团公司卖给进出口公司时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因为进销项税 额相同,其应纳税额为0。另外,按现行政策规定,该公司还应按照法定税率17% 的40%预缴增值税,预缴税额为A×6?8%。 进出口公司应退税额为产品成本B乘以15%退税率,整个集团公司获得的应退 税额就是进出口公司的应退税额。 四种方式比较 前三种方式应退税款都是B×17%-A×2%,而第四种方式比前三种得到更 多的应退税款,多退部分为(A-B)×2%。 在第三、第四种方式中,按政策规定预缴的此部分税款可在应纳税额中抵减。若 在一个季度内的应纳税额不足抵减此部分预缴税款时,且出口额占全部出口额的 50%,可申请退税。 比较上述四种方式,第一、第二种虽然不占用企业资金,但得到的出口退税也较 少;第三种做法,不但占用企业部分资金,而且得到的出口退税也少,是四种办法中 最不可取的一种;第四种方法虽然暂时占用少量企业资金,但企业得到了更多的退税。 由此可见,不管出口性集团公司选择哪一种退税办法,都各有利弊,出口性集团公司 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退税办法。若企业资金紧张,可选用第一、第二种 做法;若企业资金充足,可选用第四种做法以得到更多的退税。 (2)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