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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
录入时间:2002-02-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8/2002信息】 我们经常听说一些海外组织和个人向国内 捐赠物资,用于扶贫或慈善事业。这些捐赠物资需要从境外运入,按有关法规规定, 普通进口物资需要缴纳进口关税和增值税。那么,比较特殊的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 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为促进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对扶贫、慈善事业捐赠物资的进口管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了《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 办法》(财税[2000]152号),规定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 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用于扶贫、慈善公益性事业的物资包括六个方面: (1)新的衣服、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维持基本生活的必 须用品等。 (2)食品类物品及饮用水(调味品、水产品、水果、饮料、烟酒等除外)。 (3)医疗类物品,包括直接用于治疗特困患者疾病或贫困地区治疗地方病及基本 医疗卫生、公共环境卫生所需的基本医疗药品、基本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 (4)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中等专科学校、高中(包括职业高中)、 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 (5)直接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仪器。 (6)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 前款物资不包括国家明令停止减免进口税收的二十种商品、汽车、生产性设备、 生产性原材料及半成品等。捐赠物资应为新品,在捐赠物资内不得夹带有害环境、公 共卫生和社会道德及政治渗透等违禁物品。 以上进口的捐赠物资,由受赠人向海关提出免税申请,海关按规定负责审批并进 行后续管理。经批准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由海关进行专项统计;进口的捐赠物资按 国家规定属配额、特定登记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受赠人应向有关部门申请配额、 登记证明和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证验放。免税进口的扶贫、慈善性捐赠进口物资,不 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出租或转移作他用,如有违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 理。 在执行此政策时,有关机构、人员应正确理解以下概念: 1.扶贫、慈善事业是指非盈利的扶贫济困、慈善救助等社会慈善和福利事业。 2.境外捐赠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受赠人包括两个方面: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以人道救助和发 展扶贫、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 此外,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的扶贫、慈善物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继续执行,不适用本办法;经国 务院特别批准免征进口税收的捐赠物资,不适用本办法。(a20020205007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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