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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进出口税收的政策的规定

录入时间:2000-05-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2/2000信息】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企业 (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生产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 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 [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 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引进属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软件费是指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为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发行或者播 映该项货物的技术和内容,向境外卖方支付的专利费、商标费以及专有技术、计 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 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 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l200005041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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