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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退税制度问题的说明

录入时间:1999-05-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7/99信息】 珠海外商企业对珠海市软环境提出大问 题,建议有关部门改进。   珠海市国税局现就其中第八个问题,即“有关政策法则有待进一步完善”中 的出口退税制度问题答复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认为退税手续繁琐,时间太长,退税迟。主要原因是:根 据国务院国发[1997]8号文规定,1994年以后成立的三资企业自产出 口产品实行“免、抵、退”税收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具体实施办法, 生产企业自产产品报关出口以后,按月凭报关单等有关资料向主不定期征税机关 申报,征税机关按月审核,按季汇总退税部门。只有出口销售额占当期销售总额 50%以上的,并且采购国内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大于国内销售的销项税额时,方 能办理退税。对出口产品实行“免、抵、退”政策,按实际操作要求,按季度办 理是对企业有利的,最直接的好处是企业每月进出口不均衡时可避免多征少退, 减少资金占用。   为了进一步帮助三资企业更好地掌握国家出口退税政策,我局已汇同国税涉 外科、有关征收分局就国家这一政策以及另一出口退税办法(“先征后退”)进 行上门辅导。通过我们近年来的宣传辅导,部分三资企业已初步了解国家出口退 税政策,并且逐步加大出口力度,为我市外贸出口作贡献。   2、关于“退税只能用于交税,企业不能使用”。这种税法是不妥的,因为 征税与出口产品退税是两个环节,企业是先按国家规定征税,产品出口后按国家 规定在最短的时间内,甚至地第二天可将税款退给企业。因此不存在“退税用于 交税”的问题。   3、所谓“辅助材料等无法退税”。根据国家规定,凡是企业为生产购进的 原材料或辅助材料,其增值税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金是可以抵扣或退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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