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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税〔2013〕393号录入时间:2013-05-30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北京海关各隶属办事处: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