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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税〔2013〕19号录入时间:2013-04-15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房建设生活单位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