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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10]36号录入时间:2010-03-12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1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