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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10]12号录入时间:2010-03-05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10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