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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9]464号录入时间:2010-01-07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4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9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