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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9]438号录入时间:2009-12-16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