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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9]396号录入时间:2009-11-03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9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