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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9]321号录入时间:2009-09-22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