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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9]234号录入时间:2009-07-22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调整后卷烟工业企业与卷烟批发企业差价结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货便函[2009]9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补充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消费税改革专项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操作要求》(见附件)一并下发,请依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消费税改革专项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操作要求
2009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