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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8]594号录入时间:2009-02-09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外商独资银行汇总纳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5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8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