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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通知》

录入时间:2025-06-13

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通知》。其中提到,在境内外同时上市和仅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以及在本通知施行前已提前执行的企业,应当继续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企业,应当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非上市企业在首次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时,可以就采用一项或多项本通知规定的简化处理作出会计政策选择。非上市企业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可以自2025年1月1日起选择采用本通知规定的简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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