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24-01-12
新华财经呼和浩特1月9日电(蔡博腾 闫敏)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通过20条有力举措,深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
20条举措提出,要精准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都有相应优惠政策,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减轻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费负担。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李传玉表示,全区各级税务机关将不断谋划、推出新的举措,在积累有益经验基础上,不断完善和丰富新的制度安排,确保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有实招、显实效、见长效。
20条举措中明确指出,不断拓展“非接触”办税缴费服务,推行电子税务局“7×24小时”全天候受理,实现“足不出户”线上办理,开展跨部门业务协同办理;推行“首次服务”模式,实行税收管理服务网格员“一包到底”责任制,持续推动“首问负责”,精准对接企业各类涉税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