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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税收激励政策 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

录入时间:2011-12-05

能源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命脉和安全的重要战略资源。鉴于常规能源的有限性和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世界各国均从国家战略出发,积极培育和发展以环保和可再生能源为特征的新能源产业。

  税收对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新能源投资的影响。政府可以运用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免税期、亏损弥补等税收优惠措施鼓励新能源企业投资。二是对新能源产品消费的影响。政府可以通过开征新税种、提高税率、取消税收优惠等措施来提高不可再生能源的生产价格,从而促进新能源产品的生产和供给。研发、生产环节的税收激励机制的优点在于降低研发、生产成本,间接提高企业利润从而扩大投入。消费环节税收激励机制的优点在于培养消费新能源产品的企业或个人的消费习惯,刺激新能源产品消费增长。长期以来,我国新能源没有形成连续稳定的市场需求,虽然国家逐步加大了对新能源开发的支持力度,但还没有建立起强制的支持性政策体系,缺乏持续的市场动力,致使我国新能源技术发展缓慢。因此,从国家战略的高度不断完善我国的新能源政策体系是当务之急。

  给予税收优惠,刺激新能源产业投资、研发

  增值税方面。我国尚无新能源产品增值税优惠的统一规定,只对部分新能源产品给予增值税优惠。以小水电为例,国家实行了增值税优惠政策,但2001年农村电网改造结束后,小水电站不能对农户和其他用电企业直接供电,必须将电售给大电网,再由电力部门统一卖给用户。电网公司在收购小水电的电量时,要索取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他们的进项抵扣。小水电企业为将电卖出,往往只能选择17%的税率。因此,对小水电增值税优惠政策应该作出改进,如借鉴三峡电力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向外销售的电力按17%的增值税税率征税后,对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现阶段新能源发电成本较高,加之不消耗燃料,没有进项税或进项税少,增值税不能抵扣或抵扣很少,因而新能源发电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远高于常规能源发电,按统一的17%增值税税率征收是不合理的。建议未来对企业节约资源、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实行一定期限内的减免政策或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政策。另外,在出口环节,对我国向国外出口、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产品标准的新能源产品,可以施行较高的出口退税率,以提高我国新能源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国内新能源产业的发展。

  关税方面。一是建议今后应逐步缩小乃至消除内外资企业在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方面的差距。我国在新能源设备进口方面的差别优惠政策和总体差别优惠政策是一致的。利用自有资金进口相关先进的新能源设备享受不到优惠关税,不仅使新能源行业的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处于不平等地位,更会影响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我国除水力发电、太阳能利用和沼气外,其他新能源的技术水平较低,生产能力与国外差距较大,缺乏技术研发能力,设备制造能力弱,技术和设备生产较多依靠进口。因此,为鼓励国内资金投向,建议今后对那些利用国内资金从国外引进用于生产和研发新能源产品的先进设备和仪器,应和外资企业一样给予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二是建议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应取消对污染严重、资源和能源耗费严重、低附加值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对低能耗类的出口产品,适当提高退税率。此外,还应考虑提高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出口关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中的相关优惠政策缺乏对新能源产业的针对性,约束条件多(特别是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约束条款比较严格),使得一些新能源企业在享受优惠政策时受到限制。建议对所有新能源产业链上的产品,一律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通过对相关优惠措施的修改或对相关目录的补充,使新能源企业享受减计收入或税额抵免的优惠。新能源产业为研发和生产新能源购进无形资产,对出让方可给予税收减免,同时对受让方可以适当缩短摊销年限。对新能源技术、新能源产品、新能源工艺应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项目中予以明确,使新能源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甚至可以对新能源产业“三新研发费”给予100%加计扣除。对研发和生产新能源产品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考虑给予加速折旧的优惠。

  营业税方面。对符合标准的新能源企业的生产用地,可以在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免征或减征。对从事新能源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减征或免征营业税。

  新兴产业的发展需要政策的扶持,良好的税收政策环境可以成为孵化和培育新能源产业的“温房”。利用税收政策导向,吸引新能源企业入驻,税务机关为入区的新能源企业提供优质、统一的涉税服务,全方位提供涉税咨询,帮助解决项目落地过程中的各类涉税问题,可以构建新能源、经济、税收的良性循环框架。

  税收政策引导、鼓励新能源产品消费

  资源税方面。新能源产业是具有环境外部正效应的弱势产业,激励机制主要是用来不断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激励方式可以分为正激励和反激励。正激励方式可以是减税。反激励的典型例子是向能源终端用户征税。应视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情况,对现行资源税、消费税的税目作一定的调整,扩大征税范围。我国的资源长期在政府控制下实行低价政策,目前我国的资源税主要是级差调节,未能体现资源本身价值。适当提高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资源税率,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产品课以重税,可以起到寓禁于征的作用。另外,建议将税率与资源回采率和环境修复情况挂钩,按资源回采率和环境修复指标确定相应的税收标准。

  车购税和车船税方面。对受让新能源车船的纳税人给予一定的新能源车船保有和使用环节的车船税优惠,对新能源产业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可按适当比例给予减免。可借鉴美国对新能源汽车补贴的思路,一是按照相关汽车的减排效果、电池密度进行分级差异化补贴。二是补贴额度呈递减趋势,先买的消费者享受相对高的补贴,后买的消费者补贴额度下降。改革车船使用税的计税标准,对不同能耗水平的车船规定不同的征税额度,实行差别征收。

  消费税方面。将目前尚未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不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高能耗产品和资源消耗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适当调整消费税的优惠政策,对符合节能和环保标准的汽车,允许按照一定比例享受消费税减征优惠。以汽车为例,应该制定完整的财税政策限制高耗油、高排放汽车的生产与消费,对不同级别的汽车征收不同的税费:对高油耗高排放的汽车征收重税,对低耗油低排放的汽车少征或减免税费,对不符合燃料消耗限制及尾气排放限值的生产厂商和使用者征收惩罚性税费,部分收入可以通过减免税费转移至低油耗、低排放的汽车企业,用于研究节能减排技术。

  开征新税种。改革其他税种的同时,可以增加新税种,例如开征碳税。国际上一般以含碳量作为是否征税和税率高低的标准。碳税不仅能够减少传统化石能源的消耗,改善能源消费结构,同时可以减小我国在温室气体排放方面面临的国际压力。西方国家征收的碳税一般是混合型税种。设计的税率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由该能源的含碳量决定,所有固体、液体的矿物能源包括煤、石油和各种制品都要按其含碳量缴纳该税的碳税部分。另一部分是由该能源的发热量来决定,主要是指对矿物能源与非矿物能源如电力征税。开征碳税是一种以价制量的策略,可以合理反映环境与社会外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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