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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费在2007年终所得税汇算时如何扣除?
录入时间:2008-01-22
问:某公司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会计准则,根据新《企业财务通则》的要求,企业发生的福利费据实列支。比如:2007年计税工资额为100万元,实际发生福利费支出10万元,07年年初福利费没有余额。2007年终所得税汇算时,福利费是否按照计税工资的14%进行纳税调整?
答:《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中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即新准则下福利费不再计提,待实际发生时列支费用。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执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因此对执行新会计准则不再计提福利费的企业,其实际发生的福利性支出,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14%以内的部分,应该可以直接列入成本费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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