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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问题?
录入时间:2007-12-28
问:我公司开给客户的专用发票,客户忘记及时认证抵扣,并已过了抵扣期限,客户可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第十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上法规规定,《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对贵公司这种情况没有进行认证的是否可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明文规定,我们理解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具体办理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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