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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完工决算,借款利息应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7-12-12
问:房地产企业已完工,来决算,成本不能完整计量,账面不能结转成本,问借款利息是记入开发成本还是期间费用?
答: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相关规定:
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第十二条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 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以上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应计入期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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