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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后发生的退货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7-10-12
问:在二个公司合并完成以后,被吸收合并的那个公司在被合并以前发生的销售,在合并以后发生的退货,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税务上有什么相关规定?如果是发票开错,需要重新开具发票,又需要如何处理那些手续?
答:被吸收合并的公司在被合并以前发生的销售,在合并以后发生退货等业务,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问题,国家对此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对纳税人的处理的有关规定,“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法规,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贵公司的情况应由存续企业办理。个人理解对符合税法规定的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条件的企业,如果能够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证明原企业已被吸收合并至存续企业的相关资料,可以按税法的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以上仅供参考,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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