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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了一套排污系统发生费用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7-10-11
问:我单位为加强生产车间的排污功能,购置了一批水泥管用做排污处理,金额比较大,我计入了当期管理费用了,主管税务机关现在要求我分期扣除,依据为什么?
答: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管理费用是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 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由于该排污系统是直接用于生产的,金额又大,所以不应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应属于企业的一套固定资产,如为在某固定资产基础上又改良建造的应增加相应固定资产原值,所以主管机关要求您应做为固定资产分期提取折旧,不能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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