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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出口企业要提供纸质收汇核销单吗
录入时间:2007-09-24
问:我是一家试点出口企业办税员。我公司今年8月下旬向境外出口了一批货物,取得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海关出口日期为9月3日。我正在收集相关资料准备申请退税时,到公司开展税源调查的税管员了解这一情况后,却告诉我说试点出口企业不需要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请问:是否有这样的规定?
答:税管员的说法是有依据的。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天津、上海、浙江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7〕92号)规定:试点出口企业在2007年9月1日后报关出口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凡是试点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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