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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付往第三方是否可行?
录入时间:2007-09-19
问:我公司与一家广告公司签有协议,该广告公司为我公司提供服务后,提出由我公司把款项付往另外一家公司的帐号上,请问这样操作,在财务和税务规定上是否允许?如按此操作,会承担怎样的风险?
答:一般情况是提供劳务与收取款项单位应一致,以保证经营业务的真实性,如因特殊原因出现客户委托第三方为其代收款项或存在三方协议的,现行法规并没明确不允许,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 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 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三) 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因此,贵公司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上述规定,应能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能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才可税前扣除,否则存有费用不能税前扣除的风险。具体办理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84号
第三条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二) 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三) 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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