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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设备发生的原材料支出应如何核算?
录入时间:2007-09-18
问:我单位新购的固定资产,测试设备时一次耗用大量原材料,发生的这些材料等费用是否可以随该固定资产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中计提折旧?还是计入开办费?
答:《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 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下列原则处理:
(三)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后的价值计价。
财法字[1994]3号文件《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根据固定资产计价的文件您企业发生的材料损耗不能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但如是筹建期可以计入开办费。否则,视情况而定,如测试设备之后直接产出合格产品可以正常投产了,发生的这部分物料消耗可以计入生产成本中;如开始试生产,发生的损耗也可以计入报废、损失。总之,可以按照财务制度核算要求处理,税收政策没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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