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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免税出口卷烟能否办理核销
录入时间:2007-09-03
问:我公司是一家卷烟出口企业。前不久,公司销售了一批由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下达的计划内的免税出口卷烟。请问,经北京海关所属首都机场海关报关出口的免税出口卷烟还能办理核销手续吗?需提供哪些单证?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给日上免税行(中国)有限公司免税出口卷烟核销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97号)规定:对国内卷烟出口企业经北京海关所属首都机场海关报关出口、销售给日上免税行(中国)有限公司的免税出口卷烟,准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23号)有关规定办理免税出口卷烟核销手续。
而国税发〔1998〕123号第四条规定,免税卷烟出口后,卷烟出口企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合同、出口发票等单证按月向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出口卷烟核销手续,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经审核(包括单证审核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电子信息对审)无误,准予办理免税核销手续。对不能按期核销以及出口合同与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内容不一致的免税出口卷烟,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要责成卷烟出口企业依法予以补税。
因此,你公司经北京海关所属首都机场海关报关出口的免税出口卷烟后,凭上述规定的相关单证,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出口卷烟核销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可以办理免税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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