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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以前年度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该费用能否税前列支?
录入时间:2007-08-21
问:我单位是一家大型上市公司,在前一段的税收检查中。被查出以前年度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于是以前年度的税金。单位老总让单位负担该税金。请问单位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该费用能否税前列支?
答:由单位负担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税费的做法不妥。如果单位先代为支付该款项,然后向职工收取或者扣回,则规范的做法是记为“其他应收款——代付个人所得税”(可以视实际情况做明细核算)。如果因应扣而未扣个税被处以罚款的,该项罚款应由单位负担,在支付年度作为营业外支出列支,但税务上不能税前扣除。
如果单位一定要代为负担本应由个人负担的以前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则会计上只能于支付年度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但税务上不能税前扣除。同时,企业这样处理的话,从职工个人的角度看,在税务上极有可能被视为另外取得了一笔工资性收入,要按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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