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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服务发票能否作为招待费发票开具?
录入时间:2007-08-10
问:其他服务发票还能否作为招待费发票开具?
答: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而发生的招待形式多种多样,如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活动等。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收制度上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虽然在税收政策中未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作出更多的解释,但在税务执法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住宿、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及旅游等其他支出。相应的取得饮食、旅店、商业零售、其他服务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税法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并且要根据真实、合法凭据税前列支。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如果确实是已经实际发生的属于其它服务项目的招待费,可以开具其他服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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