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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知识问答(二)
录入时间:2007-08-08
【中华财税网2007/8/8信息】问:普通发票代码的内容、编制规则及启用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便于全国普通发票统一识别和查询,自2004年7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启用12位分类代码和8位发票号码的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代码由国地税代码、行政区域代码、年份代码、行业代码、发票种类代码等组成,共12位;从左至右按照下列顺序编制:第1位为国地税代码,第2~5位为行政区域代码,第6~7位为年份代码,第8位为行业代码,第9、10、11、12位为发票种类代码。
问:临时经营者需用普通发票应如何处理?
答:临时经营者需用普通发票时,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接受劳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普通发票,对税法规定应当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收税款。
问:发票上为什么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为什么要加盖发票专用?
答:每张税务发票票面上方都印有椭圆形“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实施发票监督管理的重要标志。开票单位在填开完毕发票后,应在发票上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以表示开票单位对开具发票的确认和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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