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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的范围是什么?
录入时间:2007-07-12
【中华财税网2007/7/12信息】
问:向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的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财税[2007]24号文件规定,第五条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的范围是: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上述国家重点艺术表演团体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认定办法由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六、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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