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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录入时间:2007-07-11
【中华财税网2007/7/11信息】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为了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具有准则第十条规定情况的,即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由于会计准则规定了两种处理模式,一些企业按照自身的需求同时采取两种模式对不同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从而造成了混乱。专家工作组认为,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在符合新准则规定的条件下,才允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所在地”一般是指投资性房地产所在的大中型城市的城区。二是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同类或类似的房地产”,对建筑物而言,是指所处地理位置和地理环境相同、性质相同、结构类型相同或相近、新旧程度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建筑物;对土地使用权而言,是指同一城区、同一位置区域、所处地理环境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土地。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得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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