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辅导库
>
正文
分期预收货款如何开具发票
录入时间:2007-07-10
【中华财税网2007/7/10信息】
问:我公司销售货物时购货方实行分期付款,当收到对方分期支付的货款时,对方要求开具发票。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就是开具专用发票的时间。因此,你公司实行的分期预收货款销售货物形式,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上一篇:
接受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下一篇:
会计报表审核不应忽视现金流量表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