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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货退回可否索取蓝字专用发票?
录入时间:2007-07-06
【中华财税网2007/7/6信息】
问:2006年度,我公司销售一批产品,已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在未取得“销货退回证明单”的情况下,未作退回账务处理。之后,购货方向我公司开具了上述业务内容的蓝字专用发票,我公司已作进项税抵扣。请问这样处理正确吗?税务机关如何处理?
答:对于贵公司的这种情况,销售货物后又退货的,国家有专门文件做出规定,贵公司应该尽量由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后,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7]18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五)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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